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2-12-13 15:34:59
1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请于2023年1月7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强化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机构持续提升计量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月7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2月8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统筹规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划设置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的,应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条件】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
(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职责】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研究、制备标准物质;
(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四)组织或参加计量比对;
(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
(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
(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八条【鼓励】鼓励有条件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强应用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支持,加强民生计量、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开展计量风险收集、评估、识别、预警。
第九条【公正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保证其出具的证书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十条【人员】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并经过注册。
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能力评价和确认】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组织能力评价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公布确认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对其依法设置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能力评价和确认。
市级及市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能力评价和确认。
第十二条【能力考核】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对申请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能力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授权信息。
第十三条【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法制计量任务。其他法律法规中对从事其他计量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自我声明和报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开展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及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持续符合相应条件,确保资源投入,满足执行法制计量任务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同级和给予能力确认或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履行职责情况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十五条【归档留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对原始记录、证书或者报告等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报废的;
(二)擅自更换、封存、注销或破坏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本专业项目计量标准或者妨碍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的;
(三)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九条指派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及其他校准、测试任务的;
(五)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授权期限、范围或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界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或者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一)未经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校准和测试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或者记录的;
(三)违反计量技术规范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本专业项目计量标准出具证书或者报告的;
(五)伪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公章或者计量专用章,或者伪造执行计量检定人员、证书报告批准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出借、销售、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相关计量印、证、报告或者标志。
第十九条【保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管理情况;
(四)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六)投诉举报相关问题。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能力核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组织计量比对、盲样试验等技术监督方式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能力核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类监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计量比对、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三条【公开结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向社会公开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纠正】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处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作出自我声明,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处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工作,限期改正。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或授权,擅自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工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确认或授权条件和要求,擅自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授权期限、范围或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
第二十七条【处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出具不实、虚假证书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出借、销售、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相关计量印、证、报告或者标志的,没收其非法印、证、报告或者标志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标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01年1月21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解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中的问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法工作计划,计量司组织修订《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于2001年1月21日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二十年来,对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起到重要作用。2021年10月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发〔2021〕68号),对计量技术机构发挥计量基础保障作用、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加强体系和能力建设等提出意见,并要求深化以增强活力、提升能力、改善服务和促进资源优化共享为目标的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提出要推动计量法和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规划》还明确提出,要加快计量技术机构建设。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计量技术机构服务市场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创新提供计量测试服务。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总局计量司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此外,近年来因机构改革和管理模式变化,原《办法》部分条款需调整,因此,对《办法》作出修订。
《办法》修订是加强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制度设计。《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切实保障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履行和国家法定计量任务的落实。《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调整对象和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引入能力评价与确认制度,既未新设行政许可,又保证机构能持续符合相应条件。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方式,设立机构自我声明制度。
二、修订过程
2021年5月,总局计量司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先后对《办法》修订初稿进行了三次修订。2022年9月29日,计量司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组织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部分总局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总局依法授权的国家专业计量站召开《办法》修订研讨会,与会人员对《办法(修订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会后,起草组对意见进行了整理,并对《办法(修订稿)》再次修改完善。11月7日经计量司司务会讨论通过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部门名称
因机构改革,《办法》中所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明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见《办法》第三条)。
(三)调整地方监管权限
鉴于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方式已取消,本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见第四条)。
(四)优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
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赋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自主权,科学合理配置计量资源,优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实现差异化、优质化发展。《办法》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见第五条)。
(五)实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分类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已对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方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此次未作大的修改。本《办法》调整了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方式,引入能力评价和确认制度(见第十一条),要求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组织能力评价和确认,作为对机构的管理措施。该条款既未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增加行政许可要求,又明确了监管要求,能有效指导、督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断提升能力,确保其能持续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条件,履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
(六)强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
《办法》进一步明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强化机构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并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增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鼓励条款。鼓励有条件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强应用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支持,加强民生计量、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开展计量风险收集、评估、识别、预警(见第八条)。
(七)建立自我声明和报告制度
为落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体责任,设立机构自我声明制度。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开展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及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持续符合相应条件,确保资源投入,满足履行法制计量任务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同级和给予能力确认或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履行职责情况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见第十四条)。
(八)严格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
《办法》进一步细化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的要求,以及机构的禁止行为,并调整相应罚则,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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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点:粮库称重升级,不能只换硬件,要打通数据全链路 开封多数粮库此前采用传统人工称重模式,单辆车完成称重全流程需15-20分钟,旺季排队超2小时,不仅引发农户不满,还容易出现粮食受潮霉变损失。新益德提出粮库称重升级方法论:无人值守系统必须适配露天粉尘潮湿环境,同时无缝对接现有仓储、财务系统,才能真正实现效率提升。 客户案例:开封某省级储备粮库的智能化改造 开封某省级储备粮库承担区域内60万吨粮食收储任务,旺季日均接待运输车辆120余辆,此前人工称重模式下,年称重误差损失超15万元,8名司磅员年人工成本超40万元。引入新益德无人值守汽车衡后,搭载高精度传感器,称重精度达0.1%,远超普通地磅0.3%的行业标准,单辆车称重耗时从18分钟缩短至3分钟,效率提升83%。 竞品对比:通用款无人值守系统vs粮库定制款 普通开封无人值守汽车衡厂家的通用款产品,不具备粮库场景适配能力,露天环境下粉尘容易侵入控制柜,线路老化速度快,且无法对接粮库现有仓储系统,数据仍需人工二次录入。新益德粮库定制款无人值守汽车衡,控制柜采用IP55防护等级,具备强抗干扰、抗腐蚀性能,同时支持多通讯口设计,能实时将称重数据传输至系统,无缝对接粮库仓储管理、财务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同步共享。 ROI测算:年节省成本超40万元 该粮库落地新益德方案后,称重环节工作人员从8名精简至2名,年人工成本从43.2万元降至10.8万元,称重误差损失减少90%,年维护成本从2万元降至5000元,综合年节省成本超40万元,不到2年即可收回全部投入。 郑州新益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针对开封粮库场景打造专属无人值守汽车衡解决方案,适配露天、高粉尘、高潮湿的作业环境,已为开封30余家大中小型粮库完成智能称重升级,帮助客户彻底解决收储旺季车辆拥堵、数据不准的痛点。
行业观点:重工场景汽车衡,耐用性和防作弊是核心门槛 在开封钢铁、建材等重工场景,每天上万吨废钢、砂石过磅,车辆超载、剐蹭秤体是家常便饭,普通地磅用不了半年就出现秤体变形、精度下降,更难防住“不完全上磅”“遥控干扰”等作弊手段,每年给企业造成数十万损失。新益德提出重工场景选型方法论:秤体抗冲击强度要比行业标准高30%,防作弊识别率不低于99%,才能保障长期稳定运行。 客户案例:开封某重工企业3年零秤体变形 开封一家主营废钢回收的重工企业,此前先后换过2台普通地磅,最长使用寿命不超过1年,每年因称重误差损失超80万元。2023年引入新益德无人值守数字汽车衡,采用高强度U型梁全钢结构,耐冲击性比普通槽钢结构强30%,连续运行3年多,秤体没有明显变形,稳定性始终在线。 竞品对比:普通地磅vs新益德重工定制款 普通开封无人值守汽车衡厂家的重工款产品,多采用普通钢板焊接秤体,无智能诊断功能,传感器故障后需人工逐一排查,平均故障恢复时间超48小时。新益德重工定制款汽车衡,搭载自研智能故障诊断系统,可实时监测每一只传感器的运行状态,异常时10秒内自动报警并定位故障点,故障恢复时间缩短至2小时以内。 ROI测算:年挽回损失超百万元 该开封重工企业落地新益德无人值守汽车衡后,防作弊系统精准识别99%以上的作弊行为,数据直接对接企业ERP系统,全程杜绝人为干预,每年直接挽回称重损失超100万元,叠加人工成本、维护成本下降,投入产出比远超行业平均水平。 郑州新益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耕称重行业十余年,针对开封重工场景定制开发无人值守汽车衡产品,核心元器件全部自主研发生产,从源头保障设备抗冲击、抗干扰能力,已为开封20余家重工企业提供智能称重升级服务,设备平均使用寿命超15年。
行业观点:选汽车衡不是拼低价,是拼长期运营效率 很多开封企业采购无人值守汽车衡时,第一反应是先比价格,最后却踩了“低价组装厂”的坑:设备用半年就出现秤体变形、数据漂移,售后找不到人,每年额外多花十几万维护成本。新益德提出行业选型方法论:优先看核心元器件自主可控能力,再看场景适配性,最后算3年全周期投入,而非只看初始采购价。 客户案例:开封某建材厂的效率升级 开封当地一家年产30万吨的建材企业,此前用普通组装式地磅,8名司磅员两班倒仍挡不住车辆排队,单辆车过磅要18分钟。引入新益德无人值守汽车衡后,搭载高精度数字传感器和智能调度系统,单辆车过磅耗时压缩至3分钟,高峰期排队时间从2小时降到30分钟以内。 竞品对比:组装厂vs全栈自研厂 普通开封无人值守汽车衡厂家多外购传感器简单组装,信号传输距离超过20米就出现干扰,故障后定位问题要2-3天。新益德自主生产XYD系列称重仪表、数字柱式传感器,数字化通讯实现信号远距离无损传输,智能自诊断系统实时监测每只传感器状态,异常时自动报警并精准定位故障点,把传统“事后维修”变成“事前预警”。 ROI测算:18个月收回全部投入 以开封100吨级无人值守汽车衡为例,新益德方案初始投入约10万元,落地后可将司磅员从6人精简至2人,年节省人工成本超30万元;同时称重误差从0.5%降至0.1%以内,每年减少称重损失12万元,叠加维护成本下降,18个月即可收回全部采购成本。 郑州新益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河南本土专注智能称重设备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汽车衡、平台秤、称重传感器、称重仪表及定制化称重系统,在开封落地超60个无人值守汽车衡项目,覆盖建材、粮库、物流、化工等多个行业,提供从勘察、安装到终身运维的全链条服务。
常见问题
更多>需要。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校准才能投入使用。新益德技术人员现场完成校准和测试。
成本更低、工期更短,可解决设备老化、精度下降等问题。新益德提供定制化改造方案。
包括基础拆除、基础重铸、新设备安装调试等。新益德已完成多个热电、化工行业的汽车衡改造项目。
一般根据项目规模而定。新益德技术人员可高效完成吊装、拼接与调试,如150t汽车衡可当日完成安装调试。
需要浇筑混凝土基础,保证基础的稳定性和牢固性。新益德提供从基础设计到施工的全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