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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2-12-13 15:34:59

1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请于2023年1月7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强化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机构持续提升计量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月7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2月8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统筹规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划设置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的,应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条件】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

(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职责】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研究、制备标准物质;

(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四)组织或参加计量比对;

(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

(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

(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八条【鼓励】鼓励有条件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强应用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支持,加强民生计量、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开展计量风险收集、评估、识别、预警。

第九条【公正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保证其出具的证书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十条【人员】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并经过注册。

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能力评价和确认】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组织能力评价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公布确认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对其依法设置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能力评价和确认。

市级及市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能力评价和确认。

第十二条【能力考核】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对申请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能力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授权信息。

第十三条【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法制计量任务。其他法律法规中对从事其他计量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自我声明和报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开展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及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持续符合相应条件,确保资源投入,满足执行法制计量任务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同级和给予能力确认或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履行职责情况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十五条【归档留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对原始记录、证书或者报告等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报废的;

(二)擅自更换、封存、注销或破坏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本专业项目计量标准或者妨碍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的;

(三)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九条指派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及其他校准、测试任务的;

(五)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授权期限、范围或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

(六)违反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界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或者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不实证书或者报告:

(一)未经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校准和测试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或者记录的;

(三)违反计量技术规范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本专业项目计量标准出具证书或者报告的;

(五)伪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公章或者计量专用章,或者伪造执行计量检定人员、证书报告批准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出借、销售、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相关计量印、证、报告或者标志。

第十九条【保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专业项目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管理情况;

(四)执行国家计量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职业规范和能力建设情况;

(六)投诉举报相关问题。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接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能力核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用组织计量比对、盲样试验等技术监督方式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能力核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类监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计量比对、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三条【公开结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向社会公开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教育纠正】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处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作出自我声明,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处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工作,限期改正。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或授权,擅自开展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工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确认或授权条件和要求,擅自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擅自超过能力确认或授权期限、范围或区域执行相关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任务的。

第二十七条【处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出具不实、虚假证书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冒用、租赁、出借、销售、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相关计量印、证、报告或者标志的,没收其非法印、证、报告或者标志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标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01年1月21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发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解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中的问题,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法工作计划,计量司组织修订《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于2001年1月21日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二十年来,对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起到重要作用。2021年10月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发〔2021〕68号),对计量技术机构发挥计量基础保障作用、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加强体系和能力建设等提出意见,并要求深化以增强活力、提升能力、改善服务和促进资源优化共享为目标的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提出要推动计量法和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规划》还明确提出,要加快计量技术机构建设。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计量技术机构服务市场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创新提供计量测试服务。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总局计量司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此外,近年来因机构改革和管理模式变化,原《办法》部分条款需调整,因此,对《办法》作出修订。

《办法》修订是加强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制度设计。《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切实保障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履行和国家法定计量任务的落实。《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调整对象和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引入能力评价与确认制度,既未新设行政许可,又保证机构能持续符合相应条件。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方式,设立机构自我声明制度。

二、修订过程

2021年5月,总局计量司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先后对《办法》修订初稿进行了三次修订。2022年9月29日,计量司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组织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部分总局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总局依法授权的国家专业计量站召开《办法》修订研讨会,与会人员对《办法(修订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和意见。会后,起草组对意见进行了整理,并对《办法(修订稿)》再次修改完善。11月7日经计量司司务会讨论通过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部门名称

因机构改革,《办法》中所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明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见《办法》第三条)。

(三)调整地方监管权限

鉴于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方式已取消,本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见第四条)。

(四)优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

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赋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计量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自主权,科学合理配置计量资源,优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实现差异化、优质化发展。《办法》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见第五条)。

(五)实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分类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已对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方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此次未作大的修改。本《办法》调整了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方式,引入能力评价和确认制度(见第十一条),要求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组织能力评价和确认,作为对机构的管理措施。该条款既未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增加行政许可要求,又明确了监管要求,能有效指导、督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断提升能力,确保其能持续满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条件,履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

(六)强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

《办法》进一步明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强化机构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并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增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鼓励条款。鼓励有条件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强应用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支持,加强民生计量、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开展计量风险收集、评估、识别、预警(见第八条)。

(七)建立自我声明和报告制度

为落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体责任,设立机构自我声明制度。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开展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及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持续符合相应条件,确保资源投入,满足履行法制计量任务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同级和给予能力确认或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履行职责情况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见第十四条)。

(八)严格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

《办法》进一步细化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的要求,以及机构的禁止行为,并调整相应罚则,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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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值守系统
智能称重革命:无人值守系统如何提升物流效率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不仅着称重技术的革新,更是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一环,它的普及应用必将为各行业带来更高效、更智能的运营管理模式。  一、物流称重效率瓶颈亟待突破  随着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速,称重计量作为企业供应链的核心环节,其效率与精准度直接影响生产、物流与财务决策。  传统人工过磅模式需要司机驶入称重区,等待工作人员手动记录数据,这个过程在高峰时段导致长时间排队等待,严重影响后续物流效率。  手动输入数据容易出现录入错误,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在计费或合规性核查时可能造成严重问题。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实时监控,使称重数据可能被篡改,难以追溯称重过程。  二、无人值守智能称重系统的技术优势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利用微波射频识别技术、电子汽车衡技术、通讯技术、自动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形成了现代化的智能称重控制系统。  系统采用车牌识别或RFID技术自动识别车辆,并自动捕获和记录称重数据,极大缩短了过磅时间。集成的监控系统实时记录过磅过程,确保称重数据的真实性,有效防止作弊和数据篡改。  智能称重系统具备多项创新功能:  自动识别技术:采用RFID射频识别技术与车牌识别技术,自动识别车辆及货物信息;  高精度传感器:采用先进算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全程实时监控:记录称重车辆的过磅过程并保存在数据库中可追溯;  自动打印磅单:称重完成后系统自动打印称重磅单。  三、实施效益与应用前景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通过减少人工成本,帮助企业节约大量的日常运营开支。精确的数据记录和分析功能避免了人为操作造成的重量误差,为企业减少了经济损失。  在物流领域,该系统加快了车辆的周转速度,提升了运输效率,降低了高峰期的车辆拥堵成本。通过对原材料和货物的精确称量,优化了资源配置,提升了产出效益。  随着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持续发展,无人值守称重系统正朝着更加智能化、集成化的方向快速演进。  未来,更先进的图像识别算法、更精确的传感器技术以及更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将进一步优化称重流程,提升数据安全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解决难点●在计量环节存在多达40余种舞弊手段可以导致计量数据的失真●在质检环节中存在采样失真和化验数据失真以及确认值的失真●合同管理环节人为的关系合同存在●结算工作量大、错误多●原始票据重复量过大,部门信息传递不畅●业务部门与核算部门无法连接●ERP系统中无法动态统计企业的库存●不能动态掌握和评价供应商和客户的合作关系帮客户实现●节省成本:省掉磅房称重人员,节省人工成本●提高效率:业务单据自动打印,方便快捷。地磅称重由10-1分钟一次,提升至3-5分钟●提升沟通的效率,缩短销售周期●数据管理:实现多台汽车衡的网络化管理,数据能实时共享。支持历史查询,安全可控●预防作弊:称重过程自动化完成,一车一码,减少人为干预,称重数据自动生成上传●后台数据自动分析,预警提醒问题数据,防止人为操作。●扩展接口:可扩展门禁控制管理系统,质检系统,仓库收发管理系统,物流管理系统,●销售管理系统,财务系统等接口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破解物流称重难题的智能钥匙【新益德称重】

在物流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称重模式已成为制约企业降本增效的瓶颈环节。传统的依赖人工过磅的计量模式,正面临着四大核心问题:效率瓶颈、作弊漏洞、数据孤岛和人力成本高企。  一、传统称重:物流系统的痛点聚焦  物流高峰期,传统称重模式效率低下,车辆排队拥堵,拖慢供应链运转速度。每辆车称重耗时长达180-300秒,造成时间与资源的巨大浪费。  人为因素导致的作弊行为难以防范,包括手工篡改数据、遥控作弊、不完全上磅等漏洞,给企业带来每年超百万元的损失。  集团化企业各磅房数据独立,无法实时共享,总部往往需要耗费数日人工汇总数据,严重滞后管理决策。  三班倒模式需要4-6名司磅员,单磅位年成本超20万元。边远厂区招工难、培训周期长等问题更加剧了人力困境。  二、解决方案:无人值守称重系统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通过软硬件结合、物联网技术及智能控制,打通采购、销售、派车、过磅等多环节数据,助力企业实现称重数字化、智慧化转型。  全流程自动化再造:网上派车+智能排队使车辆平均等待时间缩短60%;8-15秒完成全流程称重(传统需要180-300秒),效率提升800%;自动打印防伪磅单+道闸放行,耗时压缩至20秒内。  多层防作弊体系:红外定位防压磅、防遥控报警仪防作弊、视频监控全程留痕;区块链存证提升司法有效性100%,操作留痕让数据修改可追溯。  系统集成与数据共享:与用友、金蝶、SAP等ERP无缝对接,采购/销售过磅数据自动生成入库/出库单,财务对账从3天缩至3秒;手机APP实时监控数据。  三、实施效果:降本增效成果显著  实际应用表明,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可减少人工成本85%以上,单磅位人力从4-6人降至0.5人,年省人工成本18-25万元。  堵塞作弊损失,提高数据准确性,避免财务坏账;销售旺季通过在线抢单整合运力,保障出货效率。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以技术创新重构称重全流程,已成为物流企业降本增效的利器,助力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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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由于车辆超载导致。解决方法:需要将部分货物卸下,使车辆重量不超过汽车衡的最大承载能力。如果车辆未超载,则可能是汽车衡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可能是由于传感器受到外部干扰或损坏导致。解决方法:检查传感器是否正确安装和连接。如果传感器正常,则可能是受到外部干扰导致,需要将外部干扰源移开。如果传感器损坏,则需要更换传感器。

可能是由于传感器故障或平台不平衡导致。解决方法:首先检查平台是否水平,如果平台不平衡,则需要调整平台。如果平台平衡,则可能是传感器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可能是由于传感器错误或软件故障导致。解决方法:首先检查传感器是否正确安装和连接。如果传感器正常,则可能是软件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可能是由于电源故障或计算机故障导致。解决方法:检查电源和电缆是否连接正确。如果电源和电缆连接正确,则可能是计算机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